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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农委(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为充分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导向功能,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吸引撬动银行信贷和社会资本投入,推动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壮大。经省农业厅和财政厅协商,已将2015年省级财政用于特色农产品产业支撑项目贷款贴息资金3500万元按市切块下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项目的范围及标准
(一)贴息对象。
各市按照《关于报送山西省2014年度特色农产品产业支撑项目情况的通知》(晋农加工发[2015]3号)要求,以农委正式文件上报的项目,经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初审266个项目原则上符合《通知》要求列为贴息对象(具体名单附后)。
(二)贴息贷款。
1、固定资产贷款和非金融机构贷款按照《山西省特色农产品产业支撑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晋农加工发[2012]6号)的有关要求认定。
2、流动资金贷款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纪要》([2013]56次)有关要求认定。
(三)计息时间。
起止时间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四)贴息率的确定。
1、贴息率的确定,按照贴息管理办法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出本地区统一的贴息率,报同级政府审定后执行。
2、省、市、县三级配套比例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
财政收入低于3亿元的县的配套比例,按照《山西省特色农产品产业支撑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纪要》([2013]56次)执行。
二、贴息资金审核和兑付办法
(一)审核程序。各市农委会同财政部门、金融部门对企业申报贷款贴息的相关资料严格审核。有不符合下列要求中任何一项的不予贴息:
1、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账凭证以及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贷款利息清单等信贷资料的真实性。
2、贴息申报资料、项目备案资料、信贷资料等内容的一致性。
3、用于特色农产品产业支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贷款。
4、省财政贴息扶持累计不达两年的同一项目。
5、计息期内未享受过省扶贫办、省农业综合开发办等贴息资金扶持的项目贷款。
(二)资金拨付。
1、按照“资金总量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结转使用”的原则,省财政将贴息资金切块下达各市。
2、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将贴息资金及时直接拨付相关企业,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3、各市要切实落实好市、县贷款贴息的资金配套工作,省级资金要与市级配套资金一同下达。
4、各市下达的贴息指标文件抄报省财政厅和农业厅备案。
三、其他有求
(一)监督检查。
1、各市农业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贴息办法,认真审核企业贴息资料,严格把关,准确测算贴息金额。省厅将安排有关处室在资金下达后进行抽查。
2、凡以虚报、伪造、篡改申报材料等手段套取贴息资金和截留、挤占、挪用贴息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总结报送。
各市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于2015年12月25日前将特色农产品产业支撑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政策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报送省农业厅、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