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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李村服务站GW
    2017-12-15 13:27:43   转载

    各市、县(市、区)农业(畜牧、果业)委(局、中心),农普办: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是国务院组织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全面摸清“三农”家底的重大举措,是和平时期重大的社会动员。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将有效提高“三农”统计数据质量,找到“三农”发展差距和短板,对制定“三农”政策,促进“三农”发展,实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大意义。省政府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专门下文安排部署农业普查工作。农业部门是“三农”工作的主体责任部门,也是农业普查工作的主要参与者和组织协调者,更是农业普查成果开发应用的主要承担者和使用者。农业部门主动参与,共同搞好农业普查责无旁贷。为高质量、高效率地全面推进山西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就全省各级农普办与农业部门共同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要求如下:

    一、主动作为,深度参与。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内容与2006年普查内容相比,最显著的区别就是: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将主要普查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民生活方式变化等。此次普查涉及内容多,工作任务繁重,是对山西特色农业的客观、全面回顾和总结,是对山西“三农”工作成果的系统反映。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学习《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全国农业普查方案》,切实提高农业部门依法普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将农业普查工作列入农业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和重点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工作部署,严格按照《山西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山西省第三次农业普查实施细则》和《山西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工职责》的要求积极主动全面参与农业普查并配合农普办工作;要建立农业部门农业普查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强化组织,落实责任;要有效整合部门资源,充分发挥农业部门专业技术优势,抽调各级农业部门业务骨干和基层农技人员到农普办担任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全流程深度参与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各项工作,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各级政府农普办共同搞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

    二、细化任务,明确责任。需要各级农业部门做好的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工作有:一是积极支持和认真做好本地区、本系统农业普查的组织、协调和宣传动员工作;二是积极参与各级农业普查调研、指导、督查工作;三是积极选调农业部门业务骨干和基层农技人员担任普查办公室业务骨干、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四是积极做好本级并指导下级为农业普查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五是积极参与农业普查试点和业务技术指导、培训工作;六是积极参与做好农业普查对象清查摸底工作;七是积极参与做好农业普查入户登记和普查数据审核、评估、事后质量抽查、验收等工作;八是积极参与做好农业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工作。

    三、进一步整理资料,有据可依。各级农业部门要与农普办共同做好农业基础数据的整理和规范工作,按规定共同整理土地确权、耕地二轮承包、种粮补贴等各种强农富农补贴政策的行政记录,土地流转、土地整理、规模经营大户、农业经营单位的行政记录,以及部门统计年报、相关合同等详细资料,为基层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清查摸底和入户登记提供翔实的依据和参考。

    四、依法统计,数据客观。各级农业部门和农普办要严格执行国家农业普查方案,督促所在地区的普查对象客观、真实填报普查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或授意篡改普查对象依法提供的普查数据,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发生,确保普查工作质量和普查源头数据质量。各级农业部门要深入评估论证农业普查数据质量,对于普查结果与部门统计资料差异较大的,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差异原因,确保农业普查数据客观真实,为党政领导和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三农”信息。

    五、深入开发,显现成果。大数据时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样化和信息化是现代农村、农业发展的重要趋势。各级农业部门充分开发应用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成果,深入分析“三农”的发展现状、特点和规律,充分发挥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成果在党委政府“三农”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编制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切实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为农民增收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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